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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质量管理自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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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1 17: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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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食药监[2006]17号 县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决定于11月在全县医药领域开展药品质量管理自查自纠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药品质量管理自查自纠活动,使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得到普遍增强,药品质量管理责任得到全面落实;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严厉查处;从而提高药品安全保障程度,促进我县医药行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自查的重点内容 (一)药品经营企业: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要求,重点自查是否有超方式经营、超范围经营、挂靠经营、出租(借)柜台、许可证等行为,以及采购渠道混乱、购销凭证、购销记录不真实完整、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违反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规经营行为。 (二)药品使用单位:重点检查三方面:1、各项药品质量规范化管理措施的落实: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是否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保管;医疗机构的购进药械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执行购进验收管理制度;购药(械)发票、购进验收记录和供货方资质档案是否规范和完善等。2、药械的陈列和储存管理:主要检查药房是否宽敞、整洁、卫生,有无必要的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的设备;药品及疫苗等重点品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的贮存条件存放。3、药械使用的管理:主要检查医疗机构除在本机构内凭处方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外,有无擅自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三、几点要求 (一)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活动的重要性,紧密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查摆问题具体措施,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整改,并于11月底前将自查自纠的报告报至我局。12月份,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联系人:王大明 黄超 联系电话:63838036 传真:63823834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药品监督 质量 自查 通知 抄送:省局办公室、县卫生局、县整规办。 定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6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10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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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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